低應變檢測對儀器的要求:
檢測儀器的主要技術性能指標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基樁動測儀》JG/T 3055的有關規定。具有連續采集、快速自動存貯、顯示實測信號和處理分析信號的功能
《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 106)對儀器設備的要求如下:
(1)檢測儀器的主要技術性能指標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基樁動測儀》JG/T 3055的有關規定;
(2)瞬態激振設備應包括能激發寬脈沖和窄脈沖的力錘和錘墊;力錘可裝有力傳感器;穩態激振設備應為電磁式穩態激振器,其激振力可調,掃頻范圍為10Hz~2000Hz。
《公路工程基樁檢測技術規程》(JTG/T F81-01)對儀器設備的要求如下:
(1)檢測系統應包括激振設備、傳感器、信號采集及處理器和專用附件。
(2)檢測儀器的主要技術性能指標不應低于《基樁動測儀》(JG/T 3055)中規定的2級標準要求,具有連續采集、快速自動存貯、顯示實測信號和處理分析信號的功能。
(3)檢測儀器信號采集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數據采集和處理器模/數(A/D)轉換器的位數不低于16bit。
② 采樣間隔宜為10s~50s。
③ 單通道采樣點不少于1024點。
④ 放大器增益宜大于60dB,可調、線性度良好,其頻響范圍應滿足10Hz~5kHz。
(4)激振設備應包括能激發窄脈沖和寬脈沖不同材質的力棒、力錘和錘墊。
(5)傳感器宜選用壓電式加速度傳感器或磁電式速度傳感器,其頻響曲線的有效范圍應覆蓋整個測試信號的頻率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