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
2012-11-13 22:11:18 來源:河北恒泰鴻基試驗儀器
總 則
第1.0.1條 為了在地基基礎設計中貫徹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確保質量、保護環境,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 地基基礎設計,必須堅持因地制宜、說地取材、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的原則;根據巖土工程勘察資料,綜合考慮結構類型、材料情況與施工條件等因素,精心設計。
第1.0.3條 本規范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包括構筑物)的地基基礎設計。對于濕陷性黃土、多年凍土、膨脹土以及在地震和機械振動荷載作用下的地基基礎設計,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1.0.4條 采用本規范設計時,荷載取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規定;基礎的計算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和〈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3的規定。當基礎處于侵蝕性環境或受溫度影響時,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規范的規定,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基本規定
第3.0.1條 根據地基復雜程度,建筑物規模和功能特征以及由于地基問題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壞或影響正常使作的程度,將地基基礎設計分為三個設計等級,設計時應根據具體情況,按表3.0.1選用。
第3.0.2條 根據建筑物地基基礎設計等級及長期荷載作用下地基變形對上部結構的影響程度,地基基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計算均應滿足承載力計算的有關規定;
2.設計等級為甲級、乙級的建筑物,均應按地基變形規定;
3.所列范圍內設計等級為丙級的建筑物可不作變形驗算,如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仍應作變形驗算:
1)地基承載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且體型復雜的建筑;
2)在基礎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載或相鄰基礎荷載差異較大,可能引起地基產生過大的不均勻沉降時;
3)軟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載時;
4)相鄰建筑距離過近,可能發生傾斜時;
5)地基內有厚度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結未完成時。
4.對經常受水平荷載作用的高層建筑、高聳結構和擋土墻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邊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尚應驗算其穩定性;
5.基坑工程應進行穩定驗算;
6.當地下水埋藏較淺,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構筑物存在上浮問題時,尚應進行抗浮驗算。
注:
1.地基主要受力層系指條形基礎底面下深度為3b(b為基礎底面寬度),獨立基礎下為1.5b,且厚度均不小于5m的范圍(二層以下一般的民用建筑除外);
2.地基主要受力層中如有承載力標準值小于130kPa的土層時,表中砌體承重結構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七章的有關要求;
3.表中砌體承重結構和框架結構均指民用建筑,對于工業建筑可按廠房高度、荷載情況折合成與其相當的民用建筑層數;
4.表中吊車額定起重量、煙囪高度和水塔容積的數值系指*大值。
檢驗與監測
10.1 檢驗
第10.1.1條 基槽(坑)開挖后,應進行基槽檢驗。基槽檢驗可用觸探或其他方法,當發現與勘察報告和設計文件不一致,或遇到異常情況時,應結合地質條件提出處理意見。
第10.1.2條 在壓實填土的過程中,應分層取樣檢驗土的干密度和含水量.每50-100m2面積內應有一個檢驗點,根據檢驗結果求得的壓實系數,不得低于表6.3.4的規定,對碎石土干密度不得低于2.0t/m3。
第10.1.3條 復合地基除應進行靜載荷試驗外,尚應進行豎向增強體及周邊土的質量檢驗。
第10.1.4條 對預制打入樁,靜力壓樁,應提供經確認的施工過程有關參數。施工完成后尚應進行樁頂標高樁位偏差等檢驗。
第10.1.5條 對混凝土灌注樁,應提供經確認的施工過程有關參數,包括原材料的力學性能檢驗報告,試件留置數量及制作養護方法,混凝土抗壓強度試驗報告,鋼筋籠制作質量檢查報告。施工完成后尚應進行樁頂標高,樁位偏差等檢驗。
第10.1.6條 人工挖孔樁終孔時,應進行樁端持力層檢驗。單柱單樁的大直徑嵌巖樁,應視巖性檢驗樁底下3d或5m深度范圍內有無空洞。破碎帶、軟弱夾層等不良地質條件。
第10.1.7條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樁應進行樁身質量檢驗,直徑大于800mm的混凝土嵌巖樁應采用鉆孔抽芯法或聲波透射法檢測,檢測樁數不得少于總樁數的10%,且每根柱下承臺的抽檢樁數不得少于1根。直徑小于和等于800mm的樁及直徑大于800mm的非嵌巖樁,可根據徑和樁長的大小,結合樁的類型和實際需要采用鉆孔抽芯法或聲波透射法或可靠的動測法進行檢測,檢測樁數不得少于總樁數的10%。
第10.1.8條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樁應進行豎向承載力檢驗。 豎向承載力檢驗的方法和數量可根據地基基礎設計等級和現場條件,結合當地可靠的經驗和技術確定。復雜地質條件下的工程樁豎向承載力的檢驗宜采用靜載荷試驗,檢驗樁數不得少于同條件下總樁數的1%,且不得少于3根。大直徑嵌巖樁的承載力可根據終孔時樁端持力層巖性報告結合樁身質量檢驗報告核驗。
第10.1.9條 對地下連續墻,應提交經確認的有關成墻記錄和報告。地下連續墻完成后尚應進行質量檢驗,檢驗方法可采用鉆孔抽芯或聲波透射法,檢驗槽段數不得小于同條件下總槽段數20%。
第10.1.10條 抗浮錨桿完成后應進行抗拔力檢驗,檢驗數量不得少于錨桿總數的3%,且不得少于6根。
第3.0.3條 地基基礎設計前應進行巖土工程勘察,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應提供下列資料:
1)有無影響建筑場地穩定性的不良地質條件及其危害程度;
2)建筑物范圍內的地層結構及其均勻性,以及各巖土層的物理力學性質;
3)地下水埋藏情況,類型和水位變化幅度及規律,以及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4)在抗震設防區應劃分場地土類型和場地類別,并對飽和砂土及粉土進行液化判別;
5)對可供采用的地基基礎設計方案進行論證分析,提出經濟合理的設計方案建議;提供與設計要求相對應的地基承載力及變形計算參數,并對設計與施工應注意的問題提出建議;
6)當工程需要時,尚應提供:
(1)深基坑開挖的邊坡穩定計算和支護設計所需的巖土技術參數,論證其對周圍已有建筑物和地下設施的影響;
(2)基抗施工降水的有關技術參數及施工降水方法的建議;
(3)提供用于計算地下水浮力的設計水位。
2. 地基評價宜采用鉆探取樣,室內土工試驗,觸探,并結合其它原位測試方法進行。設計等級為建筑物應提供載荷試驗指標,抗剪強度指標,變形參數指標和觸探資料,設計等級為乙級的建筑物應提供抗剪強度指標,變形參數指標和觸探資料;設計等級為丙級的建筑物應提供觸探及必要的鉆探和土工試驗資料。
3. 建筑物地基均應進行施工驗槽。如地基條件與原勘察報告不符時,應進行施工勘察。
第3.0.4條 地基基礎設計時,所采用的荷載效應*不利組合與相應的抗力限值應按下列規定:
1.按地基承載力確定基礎底面積及埋深或按單樁承載力確定樁數時,傳至基礎或承臺底面上的荷載應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 下荷載效應的標準組合。相應的抗力應采用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或單樁承載力特征值。
2.計算地基變形時,傳至基礎底面上的荷載效應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荷載效應的準永久組合,不應計入風荷載和地震作用。相應的限值應為地基變形允許值。
3.計算擋土墻土壓力、地基或斜坡穩定及穩定及滑坡推力時,荷載效應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但其分項系數均為1.0。
4.在確定基礎或樁臺高度、支擋結構截面、計算基礎或支擋結構內力、確定配筋和驗算材料強度時,上部結構傳來的荷載效應組合和相應的基底反力,應按承載能力級限狀態下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采用相應的分項系數。
當需要驗算基礎裂縫寬度時,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荷載效應標準組合。
5.基礎設計安全等級、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結構重要性系數應按有關規范的規定采用,但結構重要性系數γ0不應小于1.0。
第3.0.5條 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荷載效應的標準組合值Sk應用下式表示:
Sk=SGk+SQlk+ψc2SQ2k+......+ψcnSQnk (3.0.5-1)
式中
SGk---按永久荷載標準值Gk計算的荷載效應值;
SQik---按可變荷載標準值Qik計算的荷載效應值;
ψci---可變荷載Qi的組合值系數,按現行<<建筑結構荷載規范 》GB 50009的規定取值。
荷載效應的準永久組合值Sk應用下式表示:
Sk=SGk+ψq1SQ1k+ψq2SQ2k+......+ψqnSQnk (3.0.5-2)
式中
ψqi——準永久值系數,按現行<<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的規定取值。
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由可變荷載效應控制的基本組合設計值S,應用下式表達:
S=γGSGk+γQ1SQ1k+γQ2ψC2SQ2k+......+γQnψcnSQnk
式中
γG ---永久荷載的分項系數,按現行<<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的規定取值;
γQi ---第i個可變荷載的分項系數,按現行<<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的規定取值。
對由永久荷載效應控制的基本組合,也可采用簡化規則,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的設計值S按下式確定:
S=1.35Sk≤R (3.0.5-4)
式中
R---結構構件抗力的設計值,按有關建筑結構設計規范的規定確定:
Sk---荷載效應的標準組合值。